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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支持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筹备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货物和资金)将获免征增值税。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门票销售收入以及收费卡收入,也同样免征增值税。

对于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执委会将获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相关服务收入,也免征增值税。赛后执委会出让资产所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执委会的营业账簿及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印花税。同时,财产所有人为捐赠给执委会而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将免征印花税。

对于长春大冬会筹备期间,执委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符的直接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至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将在大冬会期间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管理。若在大冬会结束后复运出境,将予以核销。若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则需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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